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2002年联合出台了一个《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都必须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那么,什么样的活动算是互联网出版活动呢?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这样写到: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天哪,大家看到没有,"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就是互联网出版行为。那么,我很想知道互联网上还有什么行为,不属于这个定义?
我觉得这个定义很荒唐。按照这个规定,我如果在网上转载一篇报纸上已经发表的文章,或者转贴曹雪芹的《红楼梦》,或者刊登自己写的文章,都属于互联网出版行为,都必须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那么,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又需要什么条件呢?
根据现行的规定,除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以外:
(1)申请人必须有30万资金以上的注册资本。
(2)申请人至少有5名以上(含5名)具有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其中2名以上(含2名)应具备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级编辑职称。
这样高的门槛,尤其是第二条,使得个人和小的创业公司就根本无法进入这个领域。
我看这个"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根本不是想管理互联网,而是想扼杀互联网,根本不具备可行性,唯一的作用就是让行政部门拥有了可以无限扩张的权力。
只要内容合法、版权没有问题,主管部门不仅不应该限制,还应该鼓励互联网出版,或者最起码的,鼓励非盈利性的、学术性的互联网出版。因为互联网的优势就是信息传播的低成本,人为地阻扰信息传播算什么?我们总在说现在是知识经济时代,可是没有方便互联网的出版,知识又怎么可能传播和增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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